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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明裝置
光和顏色
質量
有五個條件必須滿足 (才能讓眼睛發揮正常的視覺功能),分別是:

細節的大小必須達到一定程度。

細節本身必須達到一定亮度,使其形狀和

紋理能顯露出來。

視覺內的總亮度和亮度分佈不能超出眼睛的適應範圍,這樣它才有可能去適應;換言之,不能有太強的眩光。

所要觀看的細節和其周圍環境之間的對比度必須達到一定程度,這是亮度對比度和顏色對比度的組合。

眼睛看到這個物體的時間必須達到一定長度。

若能滿足以上視覺要求,眼睛即可認出該物體的細節,然而照明所要做的絕不能僅是幫助眼睛分辨物體,它還必須讓眼睛在錯誤可能性最小的情形下發揮作用,同時將眼睛的費力程度和壓力減至最少。

主要照明準則

這使我們開始考慮五項主要的照明準則:

照明度

視覺內的亮度分佈

沒有令人困擾的眩光

光的空間分佈

色相和演色性

無論日光、人工照明或兩者的組合,上述準則都能成立。